固始县检察院检察长 黄金山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固始检察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试行)》的具体规定,采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人文关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履行职能开展保护的同时,畅通渠道,接受人大监督,加强同人大联系,切实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实、做好。
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我们坚持严办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使未成年人身心受到影响,财产受到损失,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有部分未成年人受到胁迫、教唆走上犯罪道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们在办理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时,突出重点,特别是在校园内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各种刑事案件,重点办理勾结、胁迫、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求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严把案件质量关。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审查要细、认定事实要清、确认定性要准的原则,把好“五关”,即把好案件事实审查关,防止出现认定事实上的错误;把好证据审查关、防止因证据不足而错捕、错诉;把好未成年人犯罪边缘年龄审查关,防止因不满法定年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把好对团伙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审查关,对未成年人在作案时属从犯,情节轻微,可以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把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外罚的事实审查关,达到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免除外罚的目的,从而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还坚持少捕、不捕的原则,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具有初犯、偶犯、从犯或因被他人胁迫、教唆而犯罪的,以及有投案自首、悔改立功表现,且犯罪情节一般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没有逮捕必要的,坚决不捕,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即使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如果是在校学生,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有关规定,也尽量不捕。
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还实施了法律监督: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活动实施监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审判过程实施监督,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判决、裁定实施监督,使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得到落实。
在履行职能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同时,我们还畅通渠道,积极接受人大监督。我们每年数次接受人大执法检查组检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就构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制情况,我们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固始县检察院调研。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我们加强同人大法工委联系,由人大法工委派员全程参与相关案件办理;对涉及未成年人的重特大案件,我们还向人大作专题汇报,确保一方面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