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怎么办?“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记者近日从有关渠道了解到,颁布了16年的《消法》已经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相应的最新修订稿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非现场”购物将有“后悔权”
南京市消协秘书长周晖指出,现在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有夸大之嫌,导致消费者发生“冲动式消费”,而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消费方式,也让不少消费者在“摸不着”的情况下频频体会“很受伤”。
对于《消法》最新修订稿新增的“后悔权”,周晖说,后悔权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由于推销员通过拜访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不免会夸大其辞,后悔权的建立使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
“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据了解,现实中,部分商家为了利益,还会将这些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而目前,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仍未完善,实施10多年的《消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相关的规定,《消法》最新修订稿新增: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
此外,还有部分新订条款,包括开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随意搜身;收预付款要有第三方账户监管;垃圾信息不得再骚扰;赠品也有“三包期”等。
(据飞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