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涉嫌故意杀人的安徽籍网上逃犯胡某潜逃至信阳时,被平桥警方成功抓获。

当日14时许,平桥公安分局五里店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走访时获悉:有一名安徽籍嫌疑人在老家作案后潜逃至明港。随后,民警立即与案发地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在确认了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后,迅速向分局刑警大队汇报案情。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研究制定抓捕方案,同时,请求市公安局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当日17时许,由分局刑警大队、当地派出所民警组成的联合抓捕组,在市公安局技侦部门的配合下,迅速锁定嫌疑人逃跑方向,并沿107国道往北快速追赶。追至长台关乡马营路段时,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所乘公交车截停。通过盘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胡某抓获。

经查,2010年3月10日16时许,胡某伙同杨某等人窜至休宁县海阳镇某网吧向老板索赔被偷手机无果,继而在网吧意图寻衅滋事,与夏某发生争执将其捅伤致死后潜逃。(曹国友 段傲鸣)

巡警神勇出击

制服抢劫恶男

日前,光山县体育局旁的天和广告门市部门店内,一名年轻店员面对抢劫临危不惧,和面戴口罩头戴帽子手持斧头的抢劫嫌疑人奋力展开搏斗,眼开就要招架不住。正在巡逻的光山县公安局巡特警发现警情后迅速出击。及时赶到案发现场的副大队长文晓东奋不顾身一个箭步冲上去将该男子手中的斧头夺下,民警王付园、张红迅速上前将该男子当场制服。

家住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的犯罪嫌疑人黄某,平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无聊时喜好四处游荡。3月25日,他独自一人来到光山县城闲逛,不知不觉身上的钱全部花光。他想到光山县城开店铺的老板一定有钱,便经过预谋,买来斧头、剃须刀、口罩等抢劫作案工具,在光山城关伺机抢劫。

3月28日凌晨1时,犯罪嫌疑人黄某游荡到光山县体育局旁的天和广告门市部门口,发现该门店内只有一位年轻人在悠闲地玩电脑,环顾四周发现无人注意自己,便迅速带上口罩、帽子遮住面部,手持刚刚买来的利斧,恶狠狠地冲进该门店内实施抢劫,不料,被民警迅速抓获。

(李本全)

下班途中捡钱包

想方设法还失主

日前,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政委谢勇在312国道平桥勤务大队家属院附近,捡到一个女士钱包,内有现金1100多元。经过多方查找,他终将钱包交还给失主周德荣。

2010年3月19日12时许,谢勇在下班回家的途中,步行至312国道平桥勤务大队家属院时,发现在道路北侧有一个棕色钱包,于是上前将其捡起,发现钱包里面有现金1100多元、两张9万余元的存折、一张会员卡等物品。第二天上班,谢勇安排大队办公室人员将钱包转交到市交警支队政治处。近日,工作人员费尽周折、积极联系、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失主周德荣。当周德荣接到民警送还的钱包时感激不已,连声道谢:“你们真是人民的好警察,感谢你们!”(裴 沛)

帮忙作伪证

露馅陷囹圄

一位老实巴交的农民,因听信朋友谗言作伪证诬陷他人,最终两人双双被送进拘留所。

2010年1月31日,淮滨县王家岗乡村民汪某将本村村民李某打伤。汪某的哥哥为了帮助其弟逃避法律责任,找到本村村民张某,指使其到派出所为弟弟作伪证。2月4日,张某在民警调查时向办案民警作了虚假证词,使案件调查陷入困境。办案民警本着对案件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多方调查取证,大量证据显示张某在作伪证。经再次询问张某,张某主动交待了自己受汪某哥哥的指使作伪证诬陷他人的违法事实。随即民警传唤了汪某的哥哥,在事实与证据面前,汪某的哥哥对自己指使张某作伪证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近日,淮滨县公安局依法对两人分别作出治安拘留10日和7日的处罚。

(姜树海 王 恒)

本想毒死一只狗

却致村民死伤

想毒死自家的狗,却害得邻居家一人死亡和一人重伤。近日,龚某因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年过6旬的龚某系新县陡山河乡白马山村农民,因为所养的狗多次咬伤邻居,且邻居多次找上门来要求赔偿医疗费,心里非常气愤,便想毒死狗。2009年11月2日上午9时左右,龚某将放有老鼠药的面包放在自己家门前,然后到儿子家去了。11月9日,这块面包被同村村民胡某捡回家,先将面包喂其八个月大的孙子胡某某吃。胡某某出现中毒症状,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但胡某不信面包有毒,将剩余面包吃完后当即中毒身亡。案发后,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刘 恒 刘 瑜)

财迷心窍盗钱财

罪有应得获徒刑

请人帮忙装门以保护家庭财产,没想到装门之人却趁其不备盗窃钱财。4月15日,光山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光山县槐店乡珠山村村民曹某家安装住房室内门时,趁被害人曹某不在家,盗走现金6000元后逃离现场。2009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光山县文殊乡陈棚村村民雷某家安装住房室内门时,趁被害人雷某外出,将其在木柜存放的现金27200元窃取转移到邻居魏某家的厕所内隐藏。被害人雷某发觉被盗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进行审查,并根据他的交待查获赃款27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为其退回赃款,并主动缴纳了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黄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