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版)认为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滥伐林木案件,处理不当,不仅会使矛盾激化,而且随时有可能引起越级上访。大家一致认为,此案不能就案办案,必须解决深层次的问题。于是承办人一方面深入乡村做法律宣传,一方面提审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向其说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产生的严重后果。通过一系列的工作,村长与汪某某最终尽弃前嫌。汪某某表示从此以后,一定支持村里的各项工作,村长也表示不再为此事纠缠不休。在浉河区检察院对汪某某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后,走出看守所的汪某某主动表示悔过。在审查起诉阶段,浉河区检察院又针对汪某某已经悔罪的表现,最终对汪某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目前,该村的工作已步入正常。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浉河区检察院的做法表示满意,市委督查办、浉河区委督查办也对此给予了赞扬。

四、擦亮窗口,开创服务新农村建设工作新局面

积极加强与乡镇、村的联系,能够及时处理新形势下的农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处理农民涉法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为此,浉河区检察院积极参与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依法及时办理农民控告申诉案件,定领导、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妥善解决农民反映的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2009年,浉河区因故意伤害案而被刑事拘留的农民就有140多人,而因土地、房产、债务等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甚至导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这些都是影响新农村建设的不安定因素。浉河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处理涉及农民群众的信访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源头,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在日常联系中,做到听取反映耐心,接受意见虚心,处理问题细心,尽量使农民朋友想不通的能想通,受委屈的能得到安慰,有冤情的能得到伸张;对受理农民信访件做到分流得当,落实到位,反馈及时,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认真落实司法援助措施,让“弱势”农民群体真正打得起官司。同时,坚持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注意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如办理浉河港镇某村民组14户村民申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中,申诉人的59亩山林在10年前被村里占去之后,被法院判决为村集体所有。10年来,他们先后到乡、区、市、省上访,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浉河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在通过联系人了解到这一情况之后,调取了该案件的卷宗材料,依法审查及时立案。14户村民对检察机关这种为民做主的做法而感动,专门给浉河区检察院送来感谢信,称赞检察机关是农民兄弟的保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