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正为前来办理手续的市民服务。 |
□本报记者 赵 锐 文/图
“上次办理住院手续,起付标准为800元,这次变成了600元,而且报销比例也提高了不少,一问才知,从今年开始,我市调整了相关政策,提高了相关待遇,让我们真正得到了实惠。”一位前来报销的市民高兴地对记者说。
日前,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提高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降低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异地转诊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600元。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一年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8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3.4万元,大额医疗保险4.6万元)。
提高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经批准转诊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5%;一年度内居民门诊大病定额内和住院合理费用合计金额(或在不同等级医院累计住院费用),超过年度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的,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比例为60%。
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
实行月定额控制
在原有的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血液透析、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三种门诊慢性病的基础上,再增加肝硬化、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心绞痛五个病种;对门诊慢性病实行月定额控制,定额内合理费用按70%报销。
调整住院分娩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
自然分娩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助娩产最高支付限额为700元,剖宫产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产假期间发生的生育并发症: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常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一次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所有少见并发症,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对既具有常见并发症又具有少见并发症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同时,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也提高了。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从现行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20元;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20元;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财政按每人每年130元标准补助;属于非学生和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