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要求,借鉴外地好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区无证客运三轮车有偿收购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4月13日起,严禁无证三轮车在中心城区从事载客运营。

二、现有无证从事载客运营的三轮车辆,按照鼓励车主自行处理或政府有偿收购的办法进行处置。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政府有偿收购

1.车主具有信阳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2.车主持有车辆合格证;

3.车主持有车辆购买正式发票;

4.车主填写自愿上缴车辆并保证不再使用三轮车在中心城区载客运营承诺书。

四、有偿收购的标准

1.购车年限在第1年之内的,按照原车辆购买价格的65%有偿收购;

2.第2年以内的,按60%收购;

3.第3年以内的,按55%收购;

4.第4至第5年以内的,按45%收购;

5.第5至第8年以内的,按30%收购;

6.8年以上以及拼装、组装车辆,按废品收购。

以上年限截至2010年3月31日。

五、奖励政策

自4月13日起,对当天有偿收购的车辆,按发票价格每车给予5%的奖励,次日4%,逐日递减至第5日1%。5日后不再奖励。

六、对于开具使用三轮车假购车发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七、自4月20日起违反规定继续在中心城区从事载客运营的三轮车,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有偿收购地点:信阳市天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集散市场(青龙街王家湾居委会隔壁)

九、本通告自4月13日起执行。

201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