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期间,国务院法制办再次组织座谈会,邀请8位学者参加,主题就是讨论名称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草案(据2010年1月21日《新京报》)。看来,“拆迁”概念即将成为历史。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过程中,因拆迁而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还发生了极端事件,不仅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激化了社会矛盾,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各级政府尽管高度重视房屋拆迁所引发的各种问题,也采取了一些解决问题的积极措施。但根治房屋拆迁及其引发的各种问题,尚需标本兼治,否则,严重影响改革、发展(包括城市化发展)的进程。有鉴于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王锡锌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等专家学者,纷纷上书全国人大,指出《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存在重大抵触,使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无法落实,成为引发拆迁冲突与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

所谓“拆迁”,是指将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必须拆除物拆除,对原土地使用者的暂时或永久迁移,多有强制成分。搬迁,指撤离原来的所在地而另换地点,协调配合兼顾,体现政策,指导性强。由此想到,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研究制订“十一五”规划时。首次将第十一个“五年”由“计划”变成了“规划”。指导性强的“规划”取代指令味浓的“计划”,一字之差,意义重大。同样,时隔五载,从“拆”到“搬”,一字之变,彰显出党对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清醒认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不懈追求,折射出新时期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和执政能力的转变、增强和提升,同时意味着对政府职能转变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石激起千层浪。从“拆”到“搬”,我们可以再次感受到国内外环境新变化新趋势的强大推动力,以及由此带来的城市化进程的新蓝图的次第铺展开来。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不管是制订的过程还是新的条例草案文本本身,都朝我们所期待的方向有了实质性的变化。”王锡锌认为,“拆迁”一词由“搬迁”取代,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窃以为,核心问题还是要准确界定“公共利益”,从而杜绝那种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行违法乱纪之实的人和事。

凡此种种,如是这样,构建和谐,名至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