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孙友伟)为加强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近日,罗山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职责。
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涉及技术证据的材料必须独立装订成卷,对不按要求分卷装订、技术证据卷中材料不齐全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对分卷装订合格的,由侦监、公诉部门统一填写受案登记表后,直接送交检察技术部门审查。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的受理程序、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方法、鉴定结论及鉴定文书内容是否规范等进行全面审查。检察技术部门在受理后2日内对送审的原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审查后应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经审查不同意原鉴定结论的,应充分说明事实根据、科学根据、法律根据,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批准后可向原鉴定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或建议侦查部门进行重新鉴定。
该办法的出台杜绝了过去那种只见鉴定结论不见相关证据材料的现象发生,转变了过去那种只重视破案而轻视证据的观念,进一步规范了技术性证据的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