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记者 雷 敏)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发布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

记者26日从商务部外资司获悉,《通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简称审核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申报日期。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要求向审核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通知》规定,经审核,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此外,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据悉,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我国出台了《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