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所有城镇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合资、外资企业等)、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必须为其在职干部职工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我市财政供给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各级各类学校人民教师;乡(镇)以上医疗单位医护人员和城镇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合资、外资企业人员都应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住房公积金是单位与职工个人共同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50%由职工个人缴存,50%由单位补贴,这两部分以及产生的利息均属职工个人所有。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可以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提供低息贷款。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可执行到工资总额的两个8%,最高可执行到两个12%。

对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