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3月9日财税金融版)
案例之四
李某销售假冒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罗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罗山县灵山镇涩港街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假冒系列白酒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罗山县工商局对其销售的“金谷春”酒、“剑南春”酒和“白云边”酒抽样送检,结果“剑南春”酒被四川绵州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判定为假冒产品;“金谷春”酒被宜宾五粮液金谷春淮滨经销处判定为假冒产品;“白云边”酒被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判定为侵犯该公司“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罗山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二、没收尚未售出的假冒“剑南春”酒14瓶、假冒“金谷春”酒9件和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85瓶,予以销毁;三、处以36000元罚款。
案例之五
李某销售假冒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罗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罗山县子路镇子路街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假冒系列白酒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罗山县工商局对其销售的42°五星陈酿“白云边”酒和52°“剑南春”酒抽样送检,结果42°五星陈酿“白云边”酒被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判定为假冒产品,52°“剑南春”酒被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判定为侵犯该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罗山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二、没收尚未售出的假冒42°五星陈酿“白云边”酒26瓶和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52°“剑南春”酒16瓶,予以销毁;三、处以12000元罚款。
案例之六
符某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09年5月14日,淮滨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符某购进豫牛蛋清面时未索要质量检验报告,该局遂对当事人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5月5日豫牛蛋清面进行了抽检,经阜阳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淮滨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以9800元罚款。
案例之七
梁某销售不合格钢材案
2009年6月,光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光山县白雀镇梁某涉嫌销售不合格钢材。该局执法人员遂对其销售的钢号为“3FT14”的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抽检,经罗山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光山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17元;二、处以8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