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魏 霞 王光明)潢川县检察院充分履行监所检察职能,加强对看守所刑期执行的监督力度,继去年纠正一起多计算刑期的违法行为后,近日,又通过审查一个待投劳罪犯的档案,纠正了一起少计算刑期的违法行为。
罪犯祝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08年12月23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8日经潢川县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09年1月22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4月16日被潢川县人民法院解除取保候审,2009年5月26日被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后该案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2009年9月29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下达《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确定刑期起止为:2009年12月23日起至2012年6月22日止。潢川县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在该罪犯准备投劳时,通过审查其执行通知书发现,潢川县人民法院在计算该犯刑期时将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时间计算在刑期内,使该罪犯少计算刑期近3个月,经向检察长汇报后,立即发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潢川县人民法院重新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将刑期变更为从2009年4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止,切实维护了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