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明确提出了2010年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其中首要任务就是社会矛盾化解。这对担负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人民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随着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深入开展,由此引发的邻里纠纷、土地流转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承包经营纠纷等新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并呈现出群体性、突发性、易激化性、难调处性的特点。这些矛盾纠纷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作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调解,因其具有扎根基层、遍布城乡、贴近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用等独特优势,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9年11月19日,浉河区双井办事处黄湾村村民刘某因患病入住双井卫生院进行手术治疗,不料术后刘某擅自夜晚出走,在107国道遭遇车祸,肇事司机逃逸。2009年11月28日,刘某由于伤势太重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的亲属要求双井卫生院赔偿4万元,并纠集10余人将花圈放在卫生院大门口不让医生和患者出入,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双井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兼司法所所长黄予闽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及时向办事处领导和浉河区司法局汇报,立即启动民调预案。浉河区司法局及时安排有调解经验的五里墩司法所所长刘国华帮助调处这一纠纷。他们根据案情依照法律及时制定了调处方案。经过十几个小时苦口婆心地劝说和法制宣传,双方当事人的态度逐步缓和,最终接受了调解建议。至此,一件棘手的医患纠纷在人民调解员的艰苦调解之下,得到圆满解决。

当前,像以上这样的矛盾纠纷每天都在不同的地点发生,并且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近3年来,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每年排查调处民间矛盾纠纷都在4万件以上,每村每年平均13件。如果这些矛盾纠纷不能被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及时有效化解,一方面将给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另一方面,这些纠纷绝大部分将进入司法程序,要占用大量的司法资源,给各级法院带来巨大压力。由此可见,新时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按照“六统一”、“六落实”的要求,全面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是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矛盾当事人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不管是从工作大局上,还是从人民调解工作实效上,都充分反映出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说,人民调解因其独特优势,已成为基层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选择,成为节约司法资源的有效途经,成为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金钥匙”。

(作者系市司法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