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协助本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并对其实施督促检查。

(三)协助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了解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特别是薄弱环节、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和重点部位等生产安全隐患,提出防止人员伤亡、火灾的预防措施。

(五)履行现场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或监督本单位落实整改。

(六)协助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对新职工“三级”教育、工种变换、工作场所变更、危险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七)督促本单位按标准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员工按规定使用,做好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

(八)参与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九)及时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

(二)查阅了解本单位的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等涉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档案资料;

(三)进入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或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有权予以警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责令职工停止作业;不能现场处理的问题,应立即报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予以处理;

(四)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五)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再教育;

(六)其它应该享有的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注册安全员的义务

(一)热爱本职,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专业水平。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和营私舞弊。

(三)每半年向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工作情况报告,小结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聘任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员:

(一)凡使用员工少于100人的采矿业、烟花爆竹行业、建筑业和化工行业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员;使用员工在100人-500人的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不少于员工人数1%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员;使用员工在5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按照不少于员工人数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员;

(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2-3名注册安全员, 规模较大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注册安全员人数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

(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企业,制造、电力、燃气及供水企业,金融、房地产企业,宾馆和餐饮企业,农、林、水、牧、渔业系统所属企业必须配备1-2名注册安全员, 规模较大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企业,制造、电力、燃气及供水企业,金融、房地产企业,宾馆和餐饮企业,农、林、水、牧、渔业系统所属企业注册安全员人数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

(四)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必须配备或聘请1名注册安全员从事安全工作;

(五)其他行业或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或聘请1名注册安全员从事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注册安全员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面管理。各级安监局要建立注册安全员培训数据库,对已培训的注册安全员要逐一建档,并实施跟踪管理,准确掌握注册安全员的工作动态,指导并监督其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员的工作业绩应作为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能力考核的主要指标,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产生的注册安全员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为主。在社会上招录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员,由市、县(区)安监部门推荐到县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监督与奖惩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员在岗位上享有《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员制度的通知》赋予的权利和待遇,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员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工作的助手,在安全生产负责任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显著,聘用单位及当地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实绩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树立为先进典型,利用新闻媒体予以通报和宣扬,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及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员在其岗位工作期间,生产经营单位可给予100-200元的岗位补贴,其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给予警告、取消注册安全员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者;

(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弄虚作假、瞒报事故者;

(三)以权谋私、徇情枉法、违法乱纪者;

(四)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或未履行职责,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的;

(六)不愿接受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再教育的;

(七)经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定具有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八)依法符合取消注册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聘任注册安全员或聘任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安全员资格证》自行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被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且一年以上未到安监部门接受再培训注册的;

(二)无故逾期不参加年度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五)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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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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