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夯实企业安全基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市、县、乡、村、企业五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员制度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部分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农村及社区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注册安全员是指经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进行注册备案的、能够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注册安全员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的领导下,协助开展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注册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并给予相应岗位的待遇,并认真研究注册安全员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第五条 注册安全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安全知识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聘用注册安全员,并执行注册安全员制度。
申请、培训、考核与注册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注册安全员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没有重大刑事过错的;
(二)具有初中(或同等)以上文化程度的;
(三)责任心强,热心安全生产工作的;
(四)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能胜任安全管理工作的;
(六)其它行业管理部门经过培训持本行业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具有注册安全员同等效力。
(七)其它符合本行业工作特点需要的条件。
第八条 具备注册安全员申请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注册安全员培训申请表》,由县区安监局批准后,到由市安监局认可的注册安全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凡申请注册安全员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安全专业知识学习,注册安全员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8学时;注册安全员每年要接受县区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管理知识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十条 注册安全员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培训的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方能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员考核采取集中考核的方式。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培训后,根据培训的内容,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试题,统一组织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信阳市注册安全员资格证书》,并予以注册登记。(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