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黄某将别人所付货款18.5万元取走后潜逃,5年后当他在银行取款时被新县警方抓获。
2009年12月8日10时22分,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报警:一名潢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正在追捕的逃犯黄某在新县城区某银行分理处取钱。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城关派出所所长姜运枝立即带领副所长刘世福、民警邹恺等赶到现场,但没有发现逃犯黄某的踪迹。经向银行工作人员核实,有两人刚刚在柜台用银行卡取走现金5万元,并转账8万元,其中一人使用的银行卡账户名正是逃犯黄某,但是人已经离开。民警调取了银行的监控录像,通过对比确定了前来取钱的正是黄某本人。在细致询问中,民警还得到一条重要线索:黄某在取钱时透露其在新县周河乡附近活动,并于前一天就到银行来预约过取款事项,而且很有可能会再次前来取钱。
在展开追捕工作的同时,城关派出所组织警力在银行附近布控,密切注意黄某的踪迹。2009年12月10日12时许,姜运枝带领民警在银行柜台前将正在取钱的黄某成功抓获。经查:2004年2月,龚某和袁某二人与黄某联系为其发一火车皮玉米与小麦,龚某于2004年2月19日、20日两天共打给黄某货款18.5万元,黄某将货款取走后潜逃。
目前,黄某已被移交潢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进一步处理。(刘泽勇 邹 恺)
一朝鲁莽酿命案
八年潜逃终落网
近日,浉河公安分局经过周密摸排,强力攻坚,成功破获省公安厅督办的“2001·7·12”杨某故意杀人命积案。
浉河公安分局侦查民警在对“2001·7·12”故意杀人命积案梳理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曾与家里联系的相关线索。为确保案件成功侦破,该局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浉河分局局长赵代江亲自任组长的专案组,组织刑警大队精干警力参与案件的侦查抓捕。侦查期间,专案组民警多次前往杨某户籍地摸排杨的主要社会关系及潜逃方向。同时,还积极做其家人工作,敦促其家人劝告逃犯自首。
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案情终于有了重大进展。2009年12月上旬,专案组民警获得杨某可能潜逃在山东省聊城市的重要信息。获悉此情况后,该局刑警大队长白涛立即带领抓捕民警前往山东省聊城市实施抓捕。抓捕小组在各方的密切配合下,夜以继日,秘密调查,最终摸清了杨某的确切潜藏地点。2009年12月15日夜,抓捕小组一举在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一出租房屋内将杨某成功抓获。
经警方突审,犯罪嫌疑人杨某对2001年7月12日在信阳市四一路与胡某发生争执后,持刀将胡某捅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袁伟超)
投放农药毒黄鳝
身陷囹圄后悔迟
近日,家住商城县余集镇文桥村的段氏父子为抓黄鳝,在河中投放农药,殃及下游他人承包的鱼塘。由于后果特别严重,段氏父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09年12月20日下午3时许,商城县公安局吴河派出所接到辖区开觉寺村居民孔某报警称:其承包鱼塘里的2万多斤鱼被人用药毒死。接到报案后,吴河派出所立即向上级作了汇报。该局局长侯志强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治安、刑侦部门联合调查。通过走访调查,民警很快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系余集镇文桥村的段氏父子,但此时两人早已逃之夭夭,直到天黑也没有发现两人去向。根据分析,办案人员认为段氏父子急于将毒死的黄鳝和鱼出售的可能性较大。次日凌晨,民警兵分两路守候在吴河乡和余集镇的菜市场内,果不出所料,段氏父子在余集镇集贸市场一露头就被民警擒获。到案后,段氏父子对用农药毒鱼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其交代,民警又在其家中搜查出农药甲氰菊酯5瓶。
目前,犯罪嫌疑人段氏父子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一人被刑事拘留、一人被监视居住,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冯 如)
只因无证搞焊接
引发爆炸受刑罚
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物品肇事案件,对因违法焊接引起爆炸的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某开设一家体电焊维修点。车主陈某与梅某某及其聘请的司机李某某共同从光山甲醇厂装满甲醇送到湖北省荆门市,次日上午空车返回光山,梅某某下车办事,车主陈某陪同李某某驾车去陈某某维修点加固汽车钢板螺丝。陈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操作证,且违反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因电焊局部聚热引燃罐内残留甲醇混合气体,罐车突然发生爆炸,睡在驾驶室内的李某某被当场炸死,车主陈某及被告人陈某某被气浪冲到地面摔伤,车辆碎片击毁周围部分建筑物及停放车辆等。经光山县安全生产监督局等单位组织调查,被毁坏财物总价值7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维修资质、无特种行业操作证,且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焊接,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后果、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做出以上判决。(饶 懿)
非法同居未登记
“妻子”出走退彩礼
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而未有到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共同生活一年半后,被告王秀(化名)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亮(化名)先后共支付彩礼5万余元。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何某介绍于2008年1月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然后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何某证实,原告分四次共向被告支付婚礼款52800元,该款均是由何某直接付给被告的。2009年6月被告从原告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且已被罗山县公安局录入失踪人员名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实属非法同居关系),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款52800元,给原告家庭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部分彩礼款30000元为宜。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杨 帆 陈 亮)
车辆停放店外丢失
没有约定不担责任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赔偿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18日,家住罗山县的吴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来到信阳市。当日下午3时许,吴某在王某经营的招待所询问住宿、停车情况时,王某答复其经营的招待所无停车场所,附近的某公司院内可停车,并由在该店住宿的另一名旅客带吴某将车停放在某公司院内,随后吴某在该招待所登记住宿。吴某在登记住宿过程中,没有就停放车辆的安全性向王某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王某为其看管车辆。次日上午11时许,吴某到某公司院内开车时,发现车辆已丢失,随即向信阳市公安局报案,并向王某提出赔偿请求,在遭王某拒绝后将其起诉至浉河区法院,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浉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入住王某经营的招待所后,双方之间即形成了旅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王某应对入住其店内的旅客人身、财产安全负责。但吴某在王某明确告知其招待所无停车场所的情况下,仍在其招待所住宿,且对停放在店外的车辆是否要求保管事先也无约定。因此,王某对吴某的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对吴某丢失车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崔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