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人防办(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是什么样的机构?究竟有哪些职能?

答:人民防空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推动城市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人防工程是人防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防建设的重中之重,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好人防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个建设单位和个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规定,“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易地建设”。依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豫防办[2009]100号文件规定:“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乡镇)的市区及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重要目标防护区、城市新区、工业城、商贸城、大学城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2006]3号文件规定:“要严格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程序。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批准,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2008年1月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8]4号文件第九条又进一步规定:“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9]12号规定:“要将人防工程建设行政审批作为规划建设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没有人防办审批意见的工程项目,不再上市规划委员评审会。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产管理局、消防支队是人防行政审批联合把关的监督和责任单位,未经过人防办行政审批的工程项目,不得受理,不得办理规划、建设、房屋预售、房产、消防等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