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呼伦贝尔市监察局、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对于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丽洁乘坐“豪车”问题联合作出决定,给予刘丽洁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刘丽洁向有关部门提出引咎辞职。
据介绍,现已查明: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现有办公、办案用车10台,其中刘丽洁担任检察长后购买4台,2009年10月16日,刘丽洁所乘坐的别克林荫大道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严重,阿荣旗检察院自2009年10月27日至11月26日,借用阿荣旗第一建筑公司大众途锐越野车一辆供公务使用。该车购自北京大众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价值78万元,使用期间挂过蒙OE0729号车牌。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