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罗山县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09年5月下旬,被告人谭某与其女友朱某在广东务工时发生恋爱纠葛,朱某从广东返回罗山老家。5月31日,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在逃)找到朱某家,但未能与朱某碰面,后谭某密谋报复朱某。6月3日夜8时许,被告人与同伙将汽油瓶点燃后投掷到朱某家客厅、院内等处,引发大火致朱某的父亲重伤,嫂子轻伤。被告人谭某与同伙连夜逃至武汉,2009年6月1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警方抓获。案发后,谭某的亲属赔偿两位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鉴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董王超 祖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