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财产虽然分割,但共同债务亦应偿还。日前,平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原是夫妻的两被告齐某和董某共同偿还原告豁某的菜款3747.90元。

被告齐某、董某原系夫妻。2004年至2005年,被告齐某经营一酒店期间,原告豁某卖给其青菜、鸡、甲鱼等,计款3747.90元。被告齐某、董某给原告豁某均出具有欠条。后两被告齐某和董某离婚,二人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对债务进行了约定。原告多次持条催要,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遂酿成官司。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张纯松 周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