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真情感化
两名逃犯投案自首
近日,明港公安分局成功规劝2名网上逃犯投案自首,彰显了的力量。
2008年12月19日,因沙场纠纷,犯罪嫌疑人刘某应他人邀请,纠集十余人分乘四辆汽车到明港镇段湾村,阻止另一方工人采沙及拉沙车辆通行。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案发后刘某一直在逃。此案在明港辖区影响较大,明港公安分局高度重视对刘某的抓捕工作,局长李中和办案民警多次找到刘某家属,讲法律,讲政策,打消刘某家属思想顾虑。经过不懈努力,今年11月16日,刘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该分局投案自首。
2007年6月1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邢集镇罗楼村盗窃30余只羊,刘某出逃后被列为省公安厅督捕逃犯。该分局领导及办案民警通过分析其家庭状况及本人情况,认为刘某有投案自首的可能,遂多次做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刘某于今年11月17日投案自首。 (邵梦华 李金胜)
邻居有事乱插嘴
铁锹伤人罪难赦
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而固始县一市民熊某一家人遇到邻居有不顺心的事,不仅不好生劝慰,反而恶语相向,直至用铁锹伤人,终究自食恶果。11月10日,固始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熊某管制一年。
2008年11月11日下午1时许,陈某的妻子赵某在住宅旁的巷道里被一三轮车刮碰,与司机争执了几句。被告人熊某的母亲刘某见状,不仅未好言相劝,竟辱骂赵某“不长眼”。陈某得知后找刘某理论,结果招致刘某和被告人的谩骂,双方发生厮打,后被他人拉开。陈某返回家中不久,熊某带人再次闯进陈某家,用铁锹将陈某的脸部划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9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章科)
言语不和引纠纷
砖头伤人被拘留
近日,平桥区高梁店乡高梁店村村民张印(化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桥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家住高梁店乡高梁店村的村民张孟(化名)旧房折迁,打算在原地重新建房,而与其仅一墙之隔的哥哥张甸(化名)堆放在自家门前的石棉瓦给建房带来了不便,张孟找张甸协商将石棉瓦挪到他处,被张甸拒绝,二人言语不和,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闻迅赶来的张甸的儿子张印顺手捡起一块砖头,将叔叔张孟的头部及眼部打伤。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在安排张孟去医院治疗的同时,对此案展开了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张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曹春明 但傲鸣)
捆人劫财
全落法网
11月9日,固始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程加洪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995年11月11日夜,被告人程加洪伙同马荣华、程西林、卢洪启、程西平(4人均已判刑)预谋后,窜至固始县三河尖乡汤岗村李某鱼棚处,由马荣华等人将李某用绳子捆住,其余的人将鱼棚内的两头黄牛牵走。经鉴定,被盗物价值2500元。销赃后,赃款被平分。同月23日夜,被告人一伙经预谋后,窜至固始县三河尖乡王楼村准备盗窃耕牛。在路过三河尖乡村民王某家时,被告人一伙故技重施,将王某捆在树上,抢劫王的凤凰牌自行车1辆,围巾1条,价值430元。案发后,被告人程加洪潜逃,其余4人获刑。2009年7月24日,被告人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固始县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吕志豪 吴国磊)
老汉强抱嫂上床
获刑入狱不冤枉
近日,光山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2009年6月28日上午,现年66岁的张老汉乘其同村民组同族大哥上街赶集之机,将正在厨房干家务的大嫂陈某某强行抱到床上奸污,被赶集回来的大哥当场捉住,致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老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张老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年龄又较大,遂从轻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刘 鉴)
欲到港澳当“月嫂”
民警释法将其拦
11月22日,一名中年妇女到固始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赴港澳旅游通行证。该妇女在填写表格时,婚姻状况未填写,民警询问其婚姻状况时,该妇女支支吾吾,后得知该妇女正在和其丈夫起诉离婚,属于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之一。民警明确告知该妇女不能出境,该妇女情急之下说出了赴港的真实目的:原来她之前在深圳打工时受过“月嫂”培训,这次申请港澳通行证就是为了去香港当“月嫂”。民警立即告知她不能持港澳旅游签注去香港从事其他活动,这样做是违法的,并向她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该妇女听后,深感自己因法律知识欠缺险些犯错,明确表示以后不会再这样做了。 (吴媛媛)
协助组织卖淫
触犯法律获刑
虽没有实施组织卖淫的行为,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亦构成犯罪。日前,平桥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岳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各8年,并各处罚金5000元。
2007年5月,平桥区居民徐某经营一家浴足中心,从事洗足、按摩、卖淫等业务,并聘请被告人杨某、岳某对该浴足中心进行管理。杨某负责安排嫖客、记账、收账等,岳某负责管理服务员、打扫卫生、买东西等。其间,未满16周岁的女青年潘某、何某及未满14周岁的幼女郑某、陈某被他人骗到该浴足中心当服务员,两被告人和老板徐某多次安排郑某、陈某、潘某向顾客提供性服务,并限制其人身自由。2007年6月1日,女服务员郑某用顾客的手机给其亲属发信息求救,公安机关接到其亲属报警后,将郑某等4人解救。
法院根据二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了上述判决。 (张纯松)
偷狗不成反伤人
兄弟三人均获刑
2009年10月30日,光山县法院宣判一起抢劫案,被告彭某三兄弟的彭三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其余两兄弟已另案处理,且均获刑。
2000年11月某日夜,彭某兄弟三人去相邻的新县某村偷狗,被该村一村民发现,三人遂丢下已毒死的狗,持凶器袭击该村民,造成该村民身体多处受伤,后该村民逃回家中,三兄弟追至其家门口,砸破其玻璃门后逃走。因时值冬夜看不清楚,该案直到后来因彭大、彭二犯强奸杀人罪被捕,供述该案全过程,此案才得以告破。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方应权 周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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