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 帆 玖 鹏)抓贼本来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但是在金钱的驱动下,被告人冯某、韩某向窃贼吴某索要5000元私了,否则将其送到公安机关。日前,罗山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韩某有期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正月的一天夜晚,张某(已判刑)发现有人偷马路边的广告牌后,即联系被告人韩某、冯某等6人抓小偷,二被告人想,最近小偷经常光顾本地,于是就赶到现场将正在偷广告牌的吴某抓获,并对其殴打,让吴某通知其家人送钱来私了,否则就将其送到派出所。吴某即与家人联系,让其亲属送来5000元后,吴某被其亲属领走。次日被告人冯某、韩某伙同他人在张某家将赃款分掉,其中二被告人各分得500元。

被告人冯某于2008年12月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韩某于2009年5月到罗山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韩某伙同他人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冯某、韩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