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光山县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某妇幼保健院赔偿胡某交通费、误工费、婴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万余元。

2008年12月28日,原告胡某到某妇幼保健院待产,当天下午产下一男婴。该男婴出生时脐带绕颈一周,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于出生后40分钟死亡。尸体未有尸检,由某妇幼保健院进行了处理。事后,胡某诉至法院,认为某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操作不规范,要求赔偿10万元。经委托,信阳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一审作出前述判决。(李敏生)

民警深夜巡逻防控

两偷鸡贼途中被擒

入冬以来,平桥公安分局洋河派出所结合辖区社会治安的实际,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发案规律和特点,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巡逻布控。11月9日凌晨3时许,在信正公路洋河段,该所巡逻民警发现一人骑一辆摩托车并带有一蒙面人,二人神色紧张,民警立即拦截该车并依法将二人带到派出所作进一步盘查。

经审讯,羊山新区的余某、蔡某供认了深夜骑车窜入平桥区九店乡翻墙进入黄某、杨某等人家中,用药物“三步倒”迷倒黄某、杨某等人喂养的家鸡后进行盗窃,两人共盗窃家鸡50余只。目前,余某、蔡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民警们及时将缴获的家鸡发还到失主手中。

(余尚书)

刑释后又购赃物

被抓住再获刑罚

日前,平桥区法院审结一起刑满释放后购买赃物引发的刑事案,被告人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2008年12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明某以1200元收购一辆神行牌助力三轮摩托车。被告人明某明知该三轮摩托车是赃物,为贪图便宜,仍予收购。当天中午约12时许,李某发现被盗的三轮摩托车在信阳市楚王城一宾馆附近出现,即向楚王城派出所报案,被告人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李某被盗的摩托车也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法院根据被告人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前述判决。(刘振厚)

加强巡逻防控

抓获偷车蟊贼

10月24日凌晨2时许,息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一中队便衣民警巡逻至城关一网吧门口时,发现一男子在网吧门口将一辆停放在此的自行车放到他所骑的三轮车里迅速离开。该男子的反常举动引起民警怀疑,随即上前对其进行盘查。男子朱某称是其侄子让其帮忙把自行车带回家。当民警问其侄子姓甚名谁,家住何地时,朱某吞吞吐吐、闪烁其词。为揭穿其谎言,民警到网吧内请骑自行车来上网人员到现场指认车辆,最终上网人员何某确定朱某三轮车上所载自行车是其所有,而其与朱某并不认识。在铁的事实面前,朱某最终交待了其以拾荒作掩护实施盗窃自行车的违法事实,同时交待其于23日23时许,曾在城关北街一超市门口盗窃了一个折叠式金属货架。

目前,违法行为人朱某已经被行政拘留。(刘 娜 陈万一)

外地货车遇意外

趁火打劫终获刑

11月10日,固始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克生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993年9月29日,河南省项城县个体货车车主韩某和其雇的驾驶员付某行车至固始县马堽乡会光村路段时,突然发生爆胎,二人无奈只好在路边露宿。当晚,被告人与本村村民周世文、李克金、彭仁根(均已判刑)得知此事后,决定实施抢劫。他们携带短剑、木棍等物,窜至韩某的货车旁,趁韩某、付某不备,对其进行殴打,并将驾驶室内的营运证、驾驶证及韩某的3600元现金抢走。案发后,被告人畏罪潜逃,其余三人被判刑。2009年8月28日,固始县公安局将潜逃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的被告人抓获。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吴章科)

丧偶妇女未再婚

依法获得补偿款

只因丈夫去世,村民组就不给原告母女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无奈之下,刘某起诉至法院。11月10日,罗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村民组于5日内给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补偿款6200元。

原告刘某1993年5月与被告罗山县灵山镇某村第二村民组村民王某结婚,并生育一女。1999年王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刘某携女儿在罗山县城关镇一农贸市场内租房做水果生意,至今未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刘某和女儿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并承包有责任田,2009年3月,被告村民组在调整田地时没有给原告分配责任田。2009年5月,被告村民组依据本村集体公约进行了一次土地补偿款分配,每位村民3100元,原告母女未参与分配。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董王超 刘 鹏)

邻里纠纷动刀砍

真诚悔罪获缓刑

10月27日,商城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被告人刘某,系商城县双椿铺镇人。2009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因与邻居段某发生争吵,被害人张某闻讯手持一根棒子前往被告人刘某家,刘某从其家拿把菜刀追砍张某,将张某左肩部及左手胳膊砍伤,在追张某至段某家门口时,又将段某左手腕砍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段某损伤程度均属轻伤。案发后被告刘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8000元,赔偿段某经济损失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两受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蔡瑞明 许德俊)

嫂组织卖淫缺人手

小叔子骗来外地女

11月9日,固始县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永宝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李永宝于2006年赴浙江省绍兴市务工,其在一绣花厂打工时结识同厂16岁女工吴某。2007年,被告人得知其嫂陈某在固始县黎集镇李畈村312国道旁经营一旅店,暗中组织妇女卖淫牟利;但因缺少卖淫女,“效益”一直不太好。被告人遂决定在吴某身上下手。被告人对吴某越来越热情,直至与其“谈恋爱”,骗取吴某信任。

同年9月8日,被告人觉得时机成熟,便骗吴某说回老家探亲,将吴某带回固始县其嫂子陈某的卖淫店。次日,被告人不辞而别。吴某等待被告人未果,从陈某口中了解到实情,遂于10日后被迫卖淫。2008年4月29日夜,吴某等人在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吴某讲出事情原委。2009年8月3日,被告人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吴国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