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有配偶,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由此引起离婚及损害赔偿诉讼。10月19日,光山县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诉讼案,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10000元。
原告李世新与被告张霞于1986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生活平淡。2007年春,被告突然离家出走,经原告及其家人多方寻找,得知被告已与同县的盛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经原告反复劝告,被告不思悔改,坚持不愿回去与原告继续生活。原告为此提出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予损害赔偿40000元。
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冷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