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贼本来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但是在金钱的驱动下,冯生、韩光等人向窃贼吴于索要5000元私了,否则将其送到公安机关。10月26日,罗山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冯生、韩光有期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正月的一天夜晚,张某(已判刑)发现有人正在偷马路边的广告牌,即联系韩光、冯生等六人抓小偷,他们联想到最近小偷经常来光顾本组,于是就赶到现场将正在偷广告牌的吴于抓获,并对其殴打,让吴通知其家人送钱来私了,否则就将其送到派出所。吴于即与家人联系,让其亲属送来5000元钱后,吴于被其亲属领走。次日冯生、韩光伙同他人在张某家将赃款分掉。

冯生于2008年12月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韩光于2009年5月到罗山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生、韩光伙同他人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5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冯生、韩光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