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和平:

本院执行信阳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和平货款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1.本院(1998)平法执字第04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和平所有的位于信阳市联运新村(石油库对面)房屋一处(房产证号私字第21478号、地号0901005);2.信誉宏评报字(2009)第174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被执行人陈和平所有的位于信阳市联运新村的房屋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44915.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你对信誉宏评报字(2009)第174号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你认可该评估价格,本院将依法拍卖该房屋。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