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桥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4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窜至平桥区两庙村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的一辆价值960元的黑色48型助力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徐某将车骑到信阳市工区路被告人程某的摩托车修理店,让被告人程某代为销售。被告人程某在明知该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对徐某谎称已将该摩托车卖掉并付给徐某160元赃款,后将摩托车拆卸后卖掉部分零配件,得赃款150元。2008年5月1日,被告人徐某窜至信阳市312国道的茶叶城附近,趁无人之机,将停放在茶叶城门洞处的一辆价值2100元红色125型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