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10月27日电(记者 顾 烨)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贿赂案件,受贿者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行贿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08年5月,当得知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分行旗下多家支行进行装修时,无锡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正盛找到无锡分行集中采购办公室主任李国平、财务科工作人员马政国、锡山支行副行长任荣表示想承接此工程。

为了“打动”李国平等人,陈正盛表示可以按工程实际付款的10%给予好处费。之后,陈正盛顺利以其挂靠的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承接了多处工程。

为感谢李国平等人的“关照”,陈正盛还多次请客吃饭,并先后7次送给李国平等人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国平、马政国、任荣身为国有企业中的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受贿罪,并依法判处李国平、马政国、任荣各有期徒刑8年,并没收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还认为,被告人陈正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但考虑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