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龙某被光山县法院以非法游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龙某系某水泥厂职工,2009年6月10日上午,龙某同原厂职工多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就打着标语、拉着横幅,从光山县行政中心门前向西,沿县城主要街道,在机动车道内进行非法游行。在游行过程中,有的呼口号、有的敲盆,共游行约4公里,时长一个多小时,引起路人围观,严重破坏了县城的社会秩序。游行队伍由龙某带队游行并指引行进路线。当公安民警上前制止并对龙某强制传唤时,龙某极力反抗,将民警聂某的手臂咬伤,并将执行公务车的车门踢坏,拒不服从解散命令。

庭审中,龙某后悔莫及,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戴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