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志豪 吴章科

以阻挠施工相要挟,勒索者向工程承包人敲诈5万元现金。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发现索钱过程被手机拍摄时,勒索者竟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以为这样就可以摆脱干系。10月9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勒索者“报警”案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任传叶、李金成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任传叶、李金成住固始县城关镇北关村西园村民组。2009年3月,为配合全县“六城联创”工作,北关村西园村民组决定将妨碍交通和环境卫生的“十支渠”清运改造工程发包给马某等三合伙人,双方签订了清运土方施工合同。

4月10日,马某等组织工人正式施工时,被告人任传叶、李金成等人带领30余人阻挠施工,声称“必须另外给20万元费用”。李金成让其亲属坐在挖掘机的斗子里,任传叶则在现场谩骂施工工人。在二被告人的阻挠下,施工进展缓慢。后经他人从中“调解”,马某被迫答应给付二被告人5万元现金,以换取顺利施工。

6月22日下午,经被告人、被害人商定,双方在县城“御麒麟宾馆”交接现金。被告人李金成接到5万元现金后,写下“同意施工保证书”,被告人任传叶签字。李金成准备返回时,发现马某的合伙人张某正用手机拍摄拿钱过程,遂将现金退还,并打“110”电话报警。后二被告人被警察带走,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次日下午,马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传叶、李金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勒索的现金已当场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