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魏 霞 袁凌翔)日前,潢川县检察院在刑事审判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中,采取“三查一征求”的办法,自查出了潢川县法院在审理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存在着认定自首错误,及时向法院发出对该案的再审检察建议。2009年9月30日,该案经过再审,依法获改判。

2008年7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与柳某某在潢川城关北关菜市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胡某某致柳某某左耳鼓膜穿孔,经潢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08年11月19日,潢川县检察院将此案提起公诉。潢川县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判决认定胡某某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5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8618.97元。

潢川县检察院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被告人胡某某并不是主动投案,不具有自首情节,潢川县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并以此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确有错误。2009年6月5日潢川县检察院向潢川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潢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自行纠正。9月9日,潢川县法院采纳了潢川县检察院的建议,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9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9月30日对该案作了改判,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