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董王超)罗山县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在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创新多项沟通机制,大力推动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最大限度的减少诉讼纠纷,提高了审判工作的司法公信力。
强化诉前调解,切实减轻讼累。该院在立案接待时,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乡镇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安排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使一些纠纷在诉前即得到解决,又减轻了群众的诉累。
完善人民调解参与诉讼机制,提高调解成功率。该院采取“请进来”与“转出去”的办法,增进与人民调解组织的配合。案件受理后,针对不同的案情,分别采取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等多种方式对案件进行调解,提高了案件调解的成功率。
积极邀请具有人民调解员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该院通过邀请具有人民调解员身份的陪审员直接参与审理案件,不仅增强了人民调解员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而且更好地促使其掌握调解技巧,进一步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
注重发挥特殊人民调解员的作用。该院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建立了联系“绿色通道”,如村支部书记、退休干部、妇联干部等,遇有相关案件,直接与这些人员取得联系,尽快对案件调解,既提高了效率,也增强了调解的针对性。
截至目前,该院共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23件,调解成功率100%。共邀请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453件,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的410件,成功率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