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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决定。

本决定所称学校,包括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本决定所称学校供餐单位,包括学校自营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

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全程管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社会共治的原则。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县给予重点支持。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查处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与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置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学校考核体系,同时督促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规范经费使用,严防出现挤占、挪用等情况。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当结合信阳季节性病原体特点,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教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同时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

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等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做好学校食堂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建立校园供餐单位准入机制。学校供餐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对供餐食品安全负责。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校园餐供应投标,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保障食品安全和供应稳定方面的优势。

七、学校供餐单位采购食品应当遵循安全、平价、健康、营养的原则。

学校供餐单位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统一采购,择优确定信用良好、质量达标、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八、学校供餐单位应当按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保持通风换气,实行分区分类、离墙离地存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蝇等设施。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规模较大的由两人以上验收,严禁质次、变质、过期、有毒食品出入库,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建立库存盘点制度,确保账物相符,对变质、过期食品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九、学校供餐单位应当以注重学生营养、促进健康成长为宗旨,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参照国家学生餐营养指南及河南省相关标准,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成长特点、营养需求和本地实际,制定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融入信阳菜经典菜品,倡导利用本地时令食材,提供多样、适口、营养丰富的饭菜,每周更新食谱并提前公示,明确每道菜的食材构成及营养素供给量,构建餐饮文化氛围。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坚持控油限盐、合理烹调,避免过度加工导致食材营养损耗,确保为学生提供符合营养健康要求的餐食。

鼓励学校供餐单位配备营养师或者营养指导员。

十、学校供餐单位应当设置专用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做好场所、设备清洁消毒和食品保温保鲜,保障食品质量。

十一、学校供餐单位提供的餐具应符合卫生条件,鼓励为学生提供统一餐具并实行分餐。餐具使用前须洗净消毒,灶具、炊具使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存放于专用保洁设施内。

十二、校外供餐单位应当配送当餐加工制作的食品,科学确定出餐、送餐时间。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十三、学校供餐单位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留样不少于五十克,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存放四十八小时以上。

十四、学校供餐单位严禁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未按决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七)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缴费陪餐制度,做到“三同”,即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十六、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全市统一的校园餐饮管理服务平台,提供以下服务,实现全链条、全过程的可视、可控、可追溯管理:

(一)食品供应商进行线上报价,供学校供餐单位自主采购;

(二)学校供餐单位可以通过智能终端设备进货验收,办理收货手续,生成并保存收货视频;

(三)相关部门对学校自营食堂膳食经费进行监管,建立完善餐饮定价机制,指导学校食堂以实现财务收支平衡为目标,经当地物价部门同意后,按成本补偿原则合理确定供餐价格,确保学生餐费明显低于社会同类餐饮价格。校园餐承包经营企业,应当严格实行最高限价制度;

(四)对学校供餐单位场所环境、食品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贮存状态等进行视频监控;

(五)职能部门开展线上检查,并跟踪监督学校供餐单位自查情况;

(六)家长通过在线查看、预约陪餐等方式,监督饭菜质量。

十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学校供餐单位开展检查,并会同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对学校供餐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加强校园周边流动摊贩的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学校供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建立学校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及执法查处等情况。

十八、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应当加强学校供餐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定期组织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抽查检测,并及时反馈监督、检测结果。

十九、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全面负责食堂日常食品安全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留存会议记录。

二十、学校应当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具体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快速响应”的应急处置机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二十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相关方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学校应当立即协助医疗机构救治患病师生,并停止供餐及相关经营活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教育行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封存涉事物品及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检测,启动临时供餐预案;做好与家长的沟通,按要求处置被污染物品并监销。

(二)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处置,上报事故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督促学校落实应急处置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调查,跟踪处置进度;引导舆情,维护教学秩序稳定。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查封扣押可疑物品并抽样检验;核查事故涉及环节,查明原因及责任主体;指导保全证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及时通报调查进展。

(四)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指导诊断治疗;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波及范围及致病因素;检验涉事样本并出具报告;指导清洗消毒被污染场所,通报医学诊断及调查情况。

(五)人民政府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启动相应预案并成立指挥部,统筹协调处置;调配应急资源,督促部门履职,及时公布处置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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