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雪梅 费萌萌
小兰(化名)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商城县某村路段时,追尾前方停靠在路边的两轮摩托车,致该摩托车司机小明(化名)和乘坐人小阳(化名)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小兰驾车逃逸。随后,小兰深感害怕,在交警现场勘查过程中自行返回现场,并当场陈述自己是肇事客车司机。
经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被告人小兰的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因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补充说明:小兰与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其应当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商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小阳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依据被告人小兰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小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商城县人民法院法官 吴霄霄
被告人小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同向二轮摩托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第一反应不是“跑”,而应该是“救”。要立即拨打120和122救助伤者,尽量不要移动伤者,避免二次伤害。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和救护人员。
法官在此提醒,因逃逸行为将本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变成了刑事处罚,实在是得不偿失。呼吁社会所有成员,规范行车,遵守秩序,出入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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