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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法院

严惩危险驾驶犯罪行为


本报讯(刘宇环)为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切实增强广大驾乘人员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近日,潢川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柏定担任审判员,依法集中审理两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被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5.95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判决结果,被告人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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